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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克:人工智能应用于韧性治理,要依法和适度******

  中新网北京12月11日电 “人工智能(AI)应用于韧性治理要依法和适度,要贯彻AI伦理原则,坚持以人为目的,以目的为中心,而不是以工具为中心,避免技术异化。”

  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12月9日开幕。在其中的主题论坛“人工智能引领韧性治理与未来科技”中,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这样指出。

  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I-AIIG)承办,中国新闻网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国内外学术机构支持。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在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主题论坛“人工智能引领韧性治理与未来科技”中发言。主办方供图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在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主题论坛“人工智能引领韧性治理与未来科技”中发言。主办方供图

  龚克认为,当前,韧性已成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要求和愿景。“进入21世纪以来,韧性理论从生态学、工程学、心理学领域逐步延展到城市治理领域。”

  在他看来,韧性发展现在已经成为重要的发展思路。“它正视困难、风险、冲击、变化,以适应力、恢复力应对之,使系统损失减少到可承受、使运行不失稳、发展不逆转。”

  龚克举例指出,韧性的基础设施是韧性城市的基础,AI在提高基础设施韧性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比如AI可以快速、精准地帮助发现地下送水管网的泄露,以实施快速修复。又比如,AI可以及时、准确预测城市用水需求,帮助实现适时适量的供水。再如,AI可以及早、准确地预报特定灾害,帮助实现预防和减损。”

  “这些例子告诉我们,AI助力韧性发展的作用是无可置疑的,数据是AI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对于AI助力韧性发展至关重要。”龚克坦言,因此,物联网的发展、多源数据的融合、数据的无偏化处理等等,特别是相关知识与数据的结合,以及降低算法对于数据规模、质量的依赖性,成为AI助力韧性发展的技术趋势。

  龚克表示,“就技术赋能而言,人工智能与韧性治理的关系,包括人工智能作为治理工具和人工智能作为治理对象两方面。我认为,两者统一于人工智能在韧性治理中负责任地、符合伦理地、依法和适度地应用。”

  他指出,如果AI要赋能韧性治理,就需要自身增能,增强透明度、可解释性、可靠性、鲁棒性,自身要能抗干扰、抗攻击等,让其自身成为有韧性的AI。“如果AI自身很脆弱,容易被攻击、受干扰,它非但不能助力韧性治理,还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同时,龚克强调,AI在用于韧性治理上,要做到依法和适度。

  “就技术赋权来讲,特别强调赋权必须是依法的,要防止技术异化为权力。”他认为,AI系统作为治理工具时应能针对具体应用主体和场景,识别法律赋予的权力边界,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包容、公平、无歧视,保证不伤害,保证人类的监督和决定权。(完)

  •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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