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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彩票2023-01-31 16:05

“摩托大军”变迁彰显时代进步(中国道路中国梦)******

  “以前过年回家骑摩托车,从广州回广西藤县要八九个小时,现在坐动车两小时就到家了,关键是安全、舒服,不用受风吹雨淋之苦。”这是一名返乡人的真实感受,也是“摩托大军”中不少人的共同心声。今年春节前后,广东、广西间321国道上骑着摩托车返乡、返工的“摩托大军”不复往年盛况,规模正在逐渐减少。

  过去,“摩托大军”备受关注。众多摩托骑行者相约同行、满载年货,成为春运期间的独特图景。据广东省交通运输部门统计,高峰时返回各省份的“摩托大军”规模曾经超过100万人。怀揣着一份回家过年的期盼,他们通宵达旦骑行,从珠三角向家的方向前进。如今,无论是国道边的加油站,还是高速路上的收费站,相关工作人员都说很少见到摩托车扎堆了。这一交通之“变”,折射着国家发展之“进”。

  “摩托大军”规模缩减,背后是中国交通尤其是高铁的发展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铁路建设者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我国铁路运营里程增长约5.3万公里。目前,我国高铁运营里程突破4万公里。尤其是近年来贵广、南广高铁的开通,连接起两广间铁路交通,不仅有效减少了通行时间,更实现了运输能力的快速增长。数据显示,开通高铁前,两广间每天单向运输能力约3万位,高铁开通后,如今春运高峰期间提升至近20万位。曾经火车票“一票难求”,而如今的高铁票,则随着运力的增长供应充足,让“常回家看看”更易实现。

  “摩托大军”规模缩减,也见证了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过去,务工人员选择骑摩托车返乡,既是由于春运车票紧张,也是出于节约费用的考虑。随着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务工人员出行也更加注重安全性、舒适性、时效性。过年返乡的方式从骑摩托“走得了”向乘高铁“走得好”转变,实则是一种出行观念的改变,折射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除了运力提升外,铁路服务也在持续升级,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购票、列车网上订餐、电子客票等系列便民服务推出,以及铁路部门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联合开行“温暖回家路”返乡爱心专列,这些举措都让务工人员的返乡路更加便捷、舒适、温馨。

  “一个流动的中国,充满了繁荣发展的活力。”春运期间,铁路部门的服务保障关系千家万户,必须统筹做好春运组织和疫情防控工作,按照“适需安排、应急有备、精准匹配、梯次投放”的模式阶段性安排春运运能。一趟又一趟安全有序的列车,必将承载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向前,为沿线城乡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作者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 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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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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